(2017)川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96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杨,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杨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罚金部分判决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第一条中对被执行人宋杨“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