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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永革与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革,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645号原告:王永革,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法定诉讼代理人:王当时(原告之父),汉族,住址武汉市。被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5号。法定代表人:俞林,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革与被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王永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革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李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