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华军、张会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会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会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9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华军、张会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会湖在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内有一定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会湖在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31900000044848725的账户人民币存款28603.22元;冻结被执行人张会湖在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200019383456013的账户人民币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红强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辉林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