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金柱、曹生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柱,曹生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柱,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应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生果,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杨金柱因与被上诉人曹生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