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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金柱、曹生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柱,曹生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柱,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应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生果,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杨金柱因与被上诉人曹生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