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念与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念,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刘念。被执行人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2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1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敖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35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