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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文龙、郑金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龙,郑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40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龙,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金德,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吴文龙与被执行人郑金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5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金德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浙A×××××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如拍卖,扣除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