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熊廷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熊廷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45-2号原告:刘玉珍,女,1938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38********,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军家垭村熊家坡组。被告:熊廷爱,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3********,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军家垭村熊家坡组。原告刘玉珍与被告熊廷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玉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