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XX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在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山头村,占用土地建设仓库,仓库占用土地面积为326.80平方米,建设面积合计326.80平方米,用地类型为其他林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6.8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326.8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金额为2倍×20元×326.80平方米=13072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测量图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对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处罚程序均无异议。经审查查明: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旅顺口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未经批准破坏耕地,经调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大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6.8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326.8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4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