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茶香与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茶香,何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61号原告:傅茶香,女,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秀华,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茶香与被告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茶香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茶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茶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8元,由原告傅茶香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