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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茶香与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茶香,何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61号原告:傅茶香,女,194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秀华,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茶香与被告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茶香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茶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茶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8元,由原告傅茶香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