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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恢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爱红、张传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红,张传芝,刘成利,葛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爱红,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传芝,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成利,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葛明英,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执行刘爱红、张传芝与刘成利、葛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成利名下房产,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价为285950元。申请执行人刘爱红、张传芝书面申请以该房产第二次流拍价按40%、60%的比例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扣除相关执行费用1514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270804元,未受偿借款利息及迟延利息1293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