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1号罪犯廖雄生减刑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雄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书(2017)湘05刑更11号罪犯廖雄生,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1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2016)湘05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瘳雄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3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限内,罪犯廖雄生余刑已不足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对罪犯廖雄生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