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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仇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941号原告:仇某,女,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高某,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仇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仇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7)鲁108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送达原告。原告仇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向本院起诉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