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沈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国,沈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975号原告:沈家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竝。原告沈家国诉被告沈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4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属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法律效果与自行撤回起诉相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家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