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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颜金汉与林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汉,林梓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663号原告:颜金汉,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梓雄,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颜金汉与林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颜金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阮慧君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颜金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颜金汉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