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颜金汉与林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汉,林梓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663号原告:颜金汉,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梓雄,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颜金汉与林梓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颜金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阮慧君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颜金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颜金汉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