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某中诉冯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中,冯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29号原告彭某中,男。被告冯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中诉被告冯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中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