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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某中诉冯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中,冯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29号原告彭某中,男。被告冯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中诉被告冯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中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