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德新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晓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何荣,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特别授权),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二楼3号,注册号510900000002907。法定代表人余晓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晓安,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案外人:杨小元,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何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余晓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小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小元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卫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