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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2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肖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6956号原告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本市杨高北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杰思汉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区众仁路XXX号XXX幢XXX区***楼***室。法定代表人肖坦。被告肖坦,男,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仓市娄东街道世福二园171号。原告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肖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严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金骏,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撤销了对被告肖坦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出租本市广东路XXX号天赐公寓4楼。办公面积249平方米,月租金人民币104,580元,租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后因被告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于2015年11月20日搬离系争房屋。因尚欠租金等,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茶水清洁会议绿植服务费人民币706,620.99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二、《质押合同》,证明被告确认欠付各项费用人民币706,620.99元。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对被告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这些钱被告是拖欠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都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也没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现因被告拖欠租金等,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广东路XXX号天赐公寓4楼《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理应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茶水清洁会议绿植服务费人民币706,620.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退还原告达仁新和(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5,433元,由被告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