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信社与被执行人孙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有德,男,生于1958年7月,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有德有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孙有德所有的VIVO-X7手机一部。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