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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庆代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代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庆代,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庆代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莒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庆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代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吴洪林代理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