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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莫登海与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登海,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828号原告:莫登海,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商务厅办公楼四楼425号。法定代表人:蒙小江。原告莫登海与被告广西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莫登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登海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登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登海负担。审 判 长  马锦善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灿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