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某1与卢某2、卢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卢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504号原告:卢某1,男,194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2,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某3,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某1与被告卢某2、卢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3的起诉。原告卢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和锦、被告卢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卢某2、卢某3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卢某1赡养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卢某2、卢某3承担。事实与理由:卢某1现身边有二个儿子卢某3、卢某2,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女儿卢某4。××的卢某1问题曾于2012年6月15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卢某2从2012年4月起的每月5日前向卢某1支付赡养费200元。自此卢某2虽有支付赡养费,但随着近年来开始物价上涨,赡养生活费用增加,××增多,特提起诉讼。卢某2辩称,答辩人是个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负债而且没有任何财产的贫困户,居住于龙潭村下石燕永成楼(多年未修补的危房),并未卢某1所说的“个体户”。多年以来,卢某1的恶习从未悔改,依然沉迷赌博、吃喝玩乐,喜欢无中生有。卢某1的性情一直以来非常恶劣,至今卢某1造成这种结果得不到左邻右舍的丝毫同情与帮助。卢某1反复无常地在当地派出所甚至拨110诬告答辩人无数次殴打卢某1,企图陷害答辩人,狠心想让答辩人同过去的长兄卢基海一样落得死于劳改场的可悲下场。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卢某1的居心、种种行为使答辩人精神崩溃、心神不定,答辩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长期失业。答辩人与卢某1一直以来无法正常沟通,近年来答辩人每月承担的赡养费只能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用间接的方式转交给卢某1,免得卢某1对答辩人无理取闹,同时答辩人有失信的不良记录。答辩人为了支撑这个贫困的家庭,失信的不良记录使答辩人无法向银行贷款,只能东挪西借勉强筹备了35000元于2015年12月购买了一辆二手的工程车进行拉些矿物质维持生活。不幸的是2016年国家出了一个新政策“黄标车”,迫使答辩人的工程车于2016年5月强制报废,使答辩人欠下了债务数万元。由于答辩人的家庭困难,经济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卢某1又长期对答辩人一家采用家庭暴力(破口大骂、言语十分恶劣、肮脏),精神上不停地摧残答辩人的妻子卢赛花,造成卢赛花对这个家庭完全失去信心和希望,为年幼的儿子卢鸿飞有个安宁、健康成长的环境,卢赛花坚决与答辩人离婚,并于2016年7月夫妻双方正式离婚达成协议:儿子卢鸿飞归卢赛花,答辩人每月必须支付卢鸿飞的抚养费800元给卢赛花。答辩人落得妻离子散的可悲下场,答辩人只能含泪痛哭。卢某1的亲弟弟同时也是答辩人的亲叔叔卢新德是在看不下去,同情答辩人一家,特别是年幼的卢鸿飞,卢新德希望卢鸿飞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尽自己的一切所能挽留了卢赛花,要求卢赛花母子俩暂时借住于其房子(卢新德一家常年在外工作),以便答辩人更方便看望自己的儿子卢鸿飞。而性情恶劣的卢某1因为此事曾多次向卢新德夫妻使用家暴,在2017年大年初一凶巴巴的卢某1赶到卢新德家大闹一场,非得把人家闹得鸡犬不宁,龙潭村石燕居民有目共睹。答辩人于2012年至今也尽自己最大的经济能力履行了对卢某1的赡养义务,同时卢某1得××由答辩人2014年4月5日亲自护送住入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费和卢某1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这些开支花去答辩人上万元。在此有由答辩人向第一医院缴费的正式发票合计7500元。这足以证明答辩人的孝心和承担的义务。本人现完全已陷入生活的困境无法再承担卢某1每个月200元的赡养费,只能和卢某1的其他儿女:卢某3、卢某4共同承担卢某1的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户口老年最低生活保障每月为517元,而卢某1每月领取政府提供的老年保险金125元和失地养老金125元。按生活最低保障计算,卢某1的子女每月一共承担267元(517元—250元),三个人平均承担的赡养费每月不到100元。答辩人如今生活艰辛只能保障自己的生活同时要抚养卢鸿飞的前提下承担卢某1的赡养费,如果卢某1的其他两个儿女有孝心和能力可以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给卢某1。请求人民法院做好答辩人父子之间的调解工作,促使每个家庭都能过上和睦、温馨的生活。同时恳请人民法院判决答辩人每月承担卢某1的赡养费100元。2012年诉讼费是由答辩人承担,此次本案的受理费由卢某1承担,答辩人已无能力承担。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卢某2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签注盖章的申诉书1份、照片12张(当庭提供),以此证明卢某2生活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居住在危房,卢某1经常刁难儿媳,致使卢某2与卢赛花离婚,卢某2只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支付小额赡养费的事实。卢某1质证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经双方所在的基层管理组织证实,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2、××人预交金收据6张(当庭提供),以此证明卢某2履行了相应赡养义务的事实。卢某1质证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并盖有该部门印制,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某1于1944年9月9日出生,现年72岁,其与前妻谢秋琴生育了长子卢基海、次子卢某3、三子卢某2。长子卢基海于1971年9月17日生,于××××年在劳改场去世,生前未与他人结婚。卢某3、卢某2均已成年。卢某1与王仲秀于××××年登记结婚,于1998年9月29日生一女卢某4,王仲秀于2007年离家出走。卢某4已成年。卢某1与卢某2已分家。卢某1目前居住于龙潭镇龙潭村永成楼,无固定经济来源,平时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每月补助125元及卢某3每月支付的赡养费(2016年8月前每月为500元,2016年8月起每月为300元),生活较困难。卢某1身患××,平时需支出医疗费。2014年3月27日、28日和29日,卢某2分别支付卢某1医疗费1500元、1000元和2000元,2014年4月5日,卢某2支付卢某1医疗费3000元。卢某2于××××年××月结婚,婚后于2006年2月生一子卢鸿飞(系早产儿),居住在龙潭镇龙潭村永成楼旧房;2016年7月,卢某2与卢赛花协议离婚,约定卢鸿飞归卢赛花抚养,卢某2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卢某2现没有固定职业,无固定经济来源,目前收入较低,经济比较困难。另查明,卢某1以卢某3有尽赡养义务,及时支付赡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对卢某3的起诉;卢某1以卢某4未毕业,暂时没有能力为由放弃要求卢某4承担赡养费。另查明,福建省2017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500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910.8元/年。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方面要件:一是被赡养人有被赡养的需要;二是赡养人必须有赡养能力。本案卢某1年纪已达72岁,××,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较困难,说明卢某1有被赡养的需要;卢某2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卢某1与卢某2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卢某2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某1放弃要求卢某4给付赡养费的主张,系卢某1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卢某1享有的赡养费中,应相应减扣卢某4应承担的份额。卢某1目前居住在龙潭镇龙潭村,龙潭村系龙潭镇政府的建制村所在地,卢某1的赡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计算。福建省2017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5005.5元/年,每月为2083.79元,三个子女均摊为每月694.6元。现卢某1要求卢某2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卢某1以卢某3有尽赡养义务,及时支付赡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对卢某3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卢某2应从2017年3月起的每月5日前向卢某1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卢某1死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卢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