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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苏精诚群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资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有土地,已轮候查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仰会执行员  高 伟执行员  王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