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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892号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号。法定代表人:毛金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千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许嘉怡,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锋,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嘉善县。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83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