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892号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号。法定代表人:毛金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王章骏,浙江嘉诚中天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枫南村千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许嘉怡,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锋,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嘉善县。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黄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83元,减半收取3692元,由原告嘉善县大唐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