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清福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法院,赵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5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京沈路一段67号。被执行人:赵清福,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清福罚金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