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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盖波、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盖波,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23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9752214-7。负责人:孙兴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波,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莱阳市。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79451D。法定代表人:朱美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被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盖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盖波的起诉。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