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素勤与河南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向阳眼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勤,河南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向阳眼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342号原告:刘素勤,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9201895T。法定代表人:于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向阳眼科医院,住所地: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FBCR15。法定代表人:韩向阳,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素勤诉被告河南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向阳眼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刘素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勤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汝州阳眼科医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刘素勤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