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庆君与邹德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君,邹德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041号原告:孙庆君,男,住肇东市。被告:邹德华,女,住肇东市。原告孙庆君与被告邹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欠款本息共计6850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欠丛晓东的欠款5600元及相应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后丛晓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立即偿还其欠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此笔欠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将此笔欠款本息6850元于2017年3月9日偿还给丛晓东。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不给付。被告邹德华辩称,被告和原告离婚的时候约定欠丛晓东的欠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后丛晓东起诉被告和原告,原告代为偿还丛晓东欠款本息6850元,钱应该由被告偿还,但现在被告没有能力给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的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经肇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被告所欠丛晓东5600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由邹德华负责偿还。丛晓东于2017年1月10日起诉,要求原、被告偿还欠款,经法院调解后,原告孙庆君给付丛晓东685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垫付的欠款本息,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为其垫付的欠款本息共计68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调解书已明确约定原、被告所欠丛晓东的欠款本息由被告负责偿还。本案中,原告孙庆君代为被告偿还给丛晓东6850元,应由被告邹德华给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为其垫付的685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德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庆君6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