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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霞与江豪杰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海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高霞于2013年1月25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江豪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霞与被执行人江豪杰离婚纠纷[(2009)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