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丛某甲、丛某乙、丛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丛某某,丛某甲,丛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4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丽被告: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永(被告丈夫),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被告。被告:丛某甲被告:丛某乙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丛某甲、丛某乙、丛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吴高平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