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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广芹、白淑敏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芹,白淑敏,白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芹,女,1946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淑敏,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白淑芹,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案由: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广芹与被执行人白淑敏、白淑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1365号。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36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树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