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勇敢、陈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敢,陈奎,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596号申请执行人:陈勇敢,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奎,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勇敢与被执行人陈奎、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奎、陈秀英应当偿还陈勇敢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偿还陈勇敢已经结算至2014年9月24日的利息款66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11元。因陈奎、陈秀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陈勇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陈奎、陈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正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