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德清与邢伟元、张立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清,邢伟元,张立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865号原告:唐德清,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丽,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伟元,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立艳,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邢伟元之妻。原告唐德清与被告邢伟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唐德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德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日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