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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金良、山东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良,山东宏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良,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山东宏程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军董事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庆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