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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06号谭茂均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06号谭茂均:你与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湖北省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8508.8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506元、执行费62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