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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书财与李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财,李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474号原告:王书财,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尚,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王书财与被告李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书财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