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任某某与任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625号原告:任某甲,男,192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女,192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甲(系刘某某之夫),男,192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任某乙,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蕴韬(系任某乙之子),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任文锡,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任某丁,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任文尧,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任某甲、刘某某与被告任某乙、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原告刘某某诉讼代理人),被告任某乙诉讼代理人任蕴韬,被告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某甲、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轮流照顾两原告;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两原告的子女。两原告年逾九十多岁,身患重病,刘某某卧床不起需人照顾,我现在退休金4000元,需要人照顾,要求子女们尽赡养义务。起诉后已在任某乙处过冬三个月,回家后一直由任某丁照顾,就按这个次序轮流照顾三个月,患病期间由四子女共同照顾。任某乙辩称,一人照顾一个月,我想把他们接过来照顾,生病期间共同照顾。任文锡辩称,同意一人照顾一个月,生病期间共同照顾,但任某乙要把房子退出来,85年的协议明确房子归原告。任某丁、任文尧辩称,同意一人照顾一个月,生病期间共同照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下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任某甲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济南市有独立住处,因两人均逾九旬,且刘某某因病长期在床,两人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任某甲系退休人员,有稳定退休金,可支持两人家庭生活。任某甲与刘某某婚后生育四子女,长子任某乙、次子任文锡、长女任某丁、次女任文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轮流照顾一个月,庭后经调查,因任某乙处有集体供暖,任某甲、刘某某每年在其处过冬,现已搬回道口村居住,由任某丁照顾。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法律赋予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推脱和拒绝。两原告年龄均逾九旬,年老体弱,且一人因病长期在床,四被告作为子女,均应承担起保障父母基本生活的义务。考虑两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对父母的照顾赡养,应充分尊重父母意愿。任某甲与刘某某主张每年11月15日起由任某乙开始,每人轮流照顾三个月,生病期间共同照顾,该主张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冬季取暖,利于老年人健康方便生活,也分担了子女的照顾义务,于情于理于法均应予以支持。因2016年冬季已由任某乙照顾,现正由任某丁照顾,故按此次序四人轮流照顾三个月。关于照顾的方式,是在两原告处或接回被告中照顾,在方便老年人生活前提下,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本案不再硬性确立。关于任文锡要求任某乙把房子退出来的辩驳,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也非抗辩父母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本案不予涉及。综上,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乙、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轮流照顾原告任某甲、刘某某,任某乙照顾期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来年2月15日,任某丁照顾期间为每年2月16日至5月15日,任文尧照顾期间为每年5月16日至8月15日,任文锡照顾期间为每年8月16日至11月14日;原告任某甲、刘某某患病期间,由任某乙、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共同照顾。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某乙、任文锡、任某丁、任文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