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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莫英民与被告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英民,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45号原告:莫英民,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顺,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莫英民与被告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莫英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为调解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莫英民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莫英民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钧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