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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苏长娥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东方红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娥,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东方红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347号原告苏长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东方红路分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与京福路交口处东北侧。负责人曾志鹏。本院受理原告苏长娥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东方红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