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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朱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朱鹏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10号原告王永福,男,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朱鹏轩,男,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福诉被告朱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鹏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对被告朱鹏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永福承担。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