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朱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朱鹏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10号原告王永福,男,195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朱鹏轩,男,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福诉被告朱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鹏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对被告朱鹏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王永福承担。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