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10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103号之十二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103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晓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