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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许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979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昌图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冮雪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2016年5月20日16时45分许,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XXX**的小型客车,沿新梨线行驶至新梨线157公里800米时,与许某某驾驶右转弯上路的吉CCDX**的轿车相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乘车人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它方无责任。原告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9191.12元、护理费1616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伤残赔偿金124504元、精神抚慰金18675.60元、二次手术费8785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6275.20元,合计201826.92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它方无责任。2、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药费收据一份、诊断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髋关节脱位、面部损伤等,花医药费29191.12元。3、铁岭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证明被鉴定人韩某某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30%伤残等级九级、左侧股骨头骨折二次手术费评估为8785元。支付鉴定费850元。4、营业执照复印件、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租房协议二份、房照复印件一份、昌图县某某镇某某街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城镇工作,并在城镇居住,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5、机动车查询信息。证明许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没参加交强险保险。6、许某某驾驶证。证明许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吉CCDX**所有人为许某某。以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应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5月20日16时45分许,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XXX**的小型客车,沿新梨线行驶至新梨线157公里800米时,与许某某驾驶右转弯上路的吉CCDX**的轿车相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乘车人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它方无责任。根据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191.12元、二次手术费8785元、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616元、误工费16275.20元(按居民服务业101.72元/天计算,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189天)、伤残赔偿金124504元(31126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18675.60元(31126元/年×3年×20%),合计199286.92元。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2000元。另查,许某某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韩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协议,孙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某某55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无责任,因被告许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许某某未对其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12000元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某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如果被告许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