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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郑文英与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英,王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英被执行人王桂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民初2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桂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桂玉(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2的存款人民币6280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