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冉中生、达州中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明虎、罗成国、刘宗恕、柳凯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中生工贸有限公司,冉中生,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虎,罗成国,刘宗恕,柳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中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冉中生,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中生,男,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水磨镇。法定代表人:吴应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河,男,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平,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龙城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68********。系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阳平路**号恒阳骊都**幢**楼*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国,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明虎,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原审被告:罗成国,男,生于1958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审被告:刘宗恕,男,生于1942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审被告:柳凯,男,生于1962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冉中生、达州中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四川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瑞公司)、原审被告李明虎、罗成国、刘宗恕、柳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冉中生、中生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33088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同意缓交诉讼费33088元两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同时告知上诉人冉中生、中生公司在休庭后7日内缴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88元,到期后,上诉人冉中生、中生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冉中生、达州中生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