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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西安某某公西安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永安某某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9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盟,系李晓婕之母,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中堡子***号。被告樊某某。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斌,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西旅集团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职员,住土门孙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永安某某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男,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永安某某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4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翟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