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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超与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徐超,黄晓斌,杨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0号花神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66号亚华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超,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黄晓斌,男,1970年7月29日,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杨占勇,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超及原审被告黄晓斌、杨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熠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