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欢欢与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欢欢,王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205号原告:姚欢欢,男。被告:王国富,男。原告姚欢欢与被告王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姚欢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欢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欢欢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