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0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国康与廖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康,廖程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063号之二原告:陈国康,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肇庆市怀集县。被告:廖程捷,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国康诉被告廖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自愿向原告完全履行案涉债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康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陈国康负担。审判员 饶小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