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蒋圣波、卢士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圣波,卢士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蒋圣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卢士朋,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蒋圣波与卢士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士朋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