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98居卫生与黄苏南、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居卫生,黄苏南,蒋晓红,江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居卫生,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苏南,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红,曾用名蒋小红,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审第三人:江荷云,女,193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居卫生、黄苏南、蒋晓红因与原审第三人江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苏南、蒋晓红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苏南、蒋晓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关于上诉人居卫生与被上诉人黄苏南、蒋晓红、原审第三人江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