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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崔荀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山后郑家村。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诉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57—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公证保全证据均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制造地位于潍坊市坊子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该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2、该案不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该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及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案中,崔荀系以百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其制造的太阳能恒温阀(品牌为星竹,型号为XZ-9)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崔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全过程的公证书。该案系通过信息网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鉴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该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崔荀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崔荀住所地即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苑荣玉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